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30民初1112号
原告:南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71元,减半收取856.85元,由南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