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油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辽河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668030,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黄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坤记,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坤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坤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峰
人民陪审员  尹秀芬
人民陪审员  孙 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翔意
书 记 员  徐 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