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7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黄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棠花园4号楼1单元2702室。
法定代表人:冀泽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740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李大海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