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267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对原告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624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2行、倒数第11行、第8页倒数第5行中的“嵊州中茂建材有限公司”补正为“嵊州市中茂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