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782号
原告:常庆法,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海,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大明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乳制品加工产业园区(仙河镇兴港路以南、海星村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9CK6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金领国际A座8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7131478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庆法诉被告周**、***、东营市大明热源有限公司、山东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庆法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庆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庆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常庆法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