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96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39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05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