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路**。 法定代表人:**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0602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或***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9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立(2019)鲁0602执保325号,经网络查控系统实施冻结和继续冻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9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0)鲁0602执3963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汉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