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湘潭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丞,总经理。
被执行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5号B-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烟台裕峰专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6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到本院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7655.9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未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22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