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28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县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旬阳县永治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永治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陕09民终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永治养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05-0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0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928执4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阮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