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8执1411号
***、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旬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旬劳人仲案字(2020)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旬阳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补助款2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交清将各项补助款200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9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8执号1411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3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