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冶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0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站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某以,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480.00元,由反诉原告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