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32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隆务镇德合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东测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上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东测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青2321民初2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东测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64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9.6元。
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案款100640元申请执行费140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申请执行人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321民初281号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