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支某;黄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4民初4794号 原告:西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xxxxxxxx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支某,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隆务镇合隆北路。 被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xxxxxxxxxxxx,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隆务镇合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支某、黄南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计2309元,多缴纳的2309元退还原告西宁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