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706执6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07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2022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自2022年2月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关联被执行案件0件。
2022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至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2022年2月14日,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州区××街×庙巷×号楼×单元×××室不动产(权证号H×**),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
202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关于海州区××街×庙巷×号楼×单元×××室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续行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