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342号
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艳。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2022年7月5日,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