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31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676611535,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西陡岭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07ME23703135,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西斗岭村。
法定代表人:韩守杰。
申请执行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西陡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本院自2021年9月18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西陡岭村村民委员会及其设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账户予以冻结。
七、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李怀胜
审判员 陈 严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