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11民初1328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鑫云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29栋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8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檬双乡黄龙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鑫云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鑫云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鑫云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鑫云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保全费523元,合计1051元由原告自贡市鑫云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