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渠县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8楼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71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