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晟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昌晟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昌晟塬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组**栋**层**号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住所地:哈密市环城路惠康园别墅区**号-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第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昌晟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昌晟塬公司)、被上诉人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华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即1052.5元,由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