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80行初7号
原告四川蜀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5534389。
法定代表人王兵文,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成都市市级机关第三办公区**楼**,用代码11510100MB0Q417031。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纯凯,男,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明全,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叶明全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四川蜀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蜀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国斌
审 判 员 熊 君
人民陪审员 胡丽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