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709号 原告: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59号丰和新城A-5地块20#商业办公楼-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RW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东外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74857939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L1BT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月笙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第三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经苏中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恒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半月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336990.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2日,恒富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242102822920200622663197928,金额为336990.3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2日,付款人恒富公司,收款人苏中公司。票据依次背书给旭东公司及文安县顶顺商贸有限公司和原告。原告合理合法获得涉案票据,票据到期后依法要求兑付,但提示付款后遭拒,原告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