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676号 原告: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RW16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59号丰和新城A-5地块20#商业办公楼-2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0748579390,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东外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旭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447元,由原告南昌半月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