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566号
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屯街道办浩东村**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院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