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2民初7955号 原告:樊某,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樊某诉被告张某乙、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申请撤回对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某撤回对中津鹏程(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