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新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系因广州珠江新城华夏路***大厦项目引发,案件纠纷均围绕盈凯大厦产生,因此该案纠纷实际上是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上诉人系因上诉人违反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而非不动产纠纷案件。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广州珠江新城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供用冷服务合同(***项目)》中明确若因合同引起或有关合同的纠纷,交由乙方(被上诉人广州珠江新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