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38号楼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新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368号25楼自编25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新城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2021)粤0191民初15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当事人企业登记设立地、案涉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建设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灭失所在地均非涉外、涉***地区,故本案不属于涉外、涉***案件,不应适用涉外、涉***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约定。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南沙法院或因本案当事人的股东或投资方涉及***因素从而判定本案适用涉外港澳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约定,但前述因素与本案争议并无直接关系。相反,南沙法院因此忽略了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案涉设备所在地、各方当事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与本案争议存在直接关系的地点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且更有助于本案的实施调查、证据收集、诉讼进程的有序推进。同时,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约定由用冷建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也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契约精神。综上,请求依法裁定本案由天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案涉用冷建筑的天河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州市万基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隆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属涉***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万基隆公司在内地参与本案诉讼,确定本案的审理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内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通过相关复函,指定南沙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选择天河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约定管辖的要件,按照上述规定,应由南沙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因此,天建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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