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500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37幢。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讯东方(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36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通信公司”)与被告中讯东方(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合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讯公司向联合通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8200元;2.判令中讯公司向联合通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04.29元(以工程款8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为2717.6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为2186.63元);3.判令中讯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以工程款88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中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联合通信公司与中讯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订了《无线wifi服务合同》,由联合通信公司为中讯公司在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的工程提供综合性wifi服务,即桂峰村人流密集地段、旅游线路、茶楼、会议室以及博物馆等地热点的wifi全覆盖。双方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预缴3O%的接入费用,金额为37800元人民币。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金额为88200元人民币。”现中讯公司己于2018年7月10日向联合通信公司支付了预付工程款37800元,联合通信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无线wifi的安装、接入,该项目于2018年9月6日进行初验,初验后联合通信公司按中讯公司的要求改进,于2018年12月4日工程验收合格,但是中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联合通信公司委托律师发函催收剩余工程款,中讯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予以回函确认己收到《关于支付无线网络项目款的通知》的律师函,并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联合通信公司无线网络项目余款88200元。然而,中讯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中讯公司未作答辩。
联合通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讯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质证,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联合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根据联合通信公司的陈述及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联合通信公司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联合通信公司与中讯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联合通信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中讯公司未能依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联合通信公司诉请要求中讯公司支付合同余款88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联合通信公司诉请要求中讯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82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2717.6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2186.63元;此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讯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讯东方(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支付欠款88200元及利息(以882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2717.6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2186.63元;此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计1063.5元,由中讯东方(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卓垚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