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7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8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