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7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郑汉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
上诉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8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星
林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