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12648号
原告: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中,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华路60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胡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炽鹏,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五羊公司)诉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业城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静、梁耀中,被告业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卢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2029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每期租赁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起诉之日为13103.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起重机用于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的工程,每月租金24840元,进退场费36720元,基础设计费2700元,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2017年7月27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租金含设备维护保养费。2017年10月2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之2)》,调整费用为月租金24840元,进退场费35700元,设计费2575元。被告自2017年9月17日正式使用设备。2018年7月18日,被告签署《高亿项目五羊公司塔吊租赁费用结算总汇》,确认拖欠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费用202964元未付。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署《对账单》,明确租赁费用计算方法及被告欠款202964元未付。2019年3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催收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被告辩称,确认欠款金额202964元,但被告由于公司变故,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力清偿。关于利息,2018年9月21日,双方通过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并没有提及利息的问题,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19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当中只提及欠款金额,但没有提及计收利息的问题。因此,本案属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双方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最多只能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起重机用于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的工程,每月租金24840元,进退场费36720元,基础设计费2700元,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2017年7月27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租金含设备维护保养费。2017年10月2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之2)》,调整费用为月租金24840元,进退场费35700元,设计费2575元。被告自2017年9月17日正式使用原告出租的设备。2018年7月18日,被告签署《高亿项目五羊公司塔吊租赁费用结算总汇》,确认拖欠2017年9月17日至2018年6月17日的费用202964元未付。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署《对账单》,对租赁费用计算方法及被告欠款等问题进行确认: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供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专业检测之后起7天内,需方一次性支付进退场费和设计费,塔吊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二、租用方实际应付款(截至2018年6月17日),应付进退场费35700元、基础设计费2575元;2017年9月份租金10764元;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及2018年3月份至2018年5月份各月的租金均为24840元;2018年2月份、6月份租金分别为15969元和14706元;以上合计252964元;三、出租方于2018年1月11日收款5万元;四、截至2018年9月20日,租用方尚欠合同款202964元。2019年3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指出被告尚欠原告余款202964元未付,要求收函后五日内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拖欠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提供建筑设备给被告使用,双方对被告租用期间每月产生的费用及尚欠租赁费用共计202964元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双方对每月产生的费用的支付期限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予以明确约定,但被告逾期付款客观上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合法有据,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以被告于2018年1月支付的5万元抵扣其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应付的款项73879元(退场费35700元、基础设计费2575元、2017年9月份租金10764元及2017年10月份租金24840元),以抵扣后应付余款23879元作为第一期2017年11月30日止的欠款本金计算逾期利息,之后每月所欠费用作为当期欠款本金,按年利率6%计至计至2019年5月30日止,据此计得各月实际欠款的逾期利息总额为14403.54元(详见后附《逾期利息计算表》),原告只主张计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4日的逾期利息为13103.84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以所欠款余额202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296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4日为13103.84元,此后的利息,以所欠租赁费202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0.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佘凯琪
附:逾期利息计算表(注:2017年11月30日起计至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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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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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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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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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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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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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至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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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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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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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6%,折合月利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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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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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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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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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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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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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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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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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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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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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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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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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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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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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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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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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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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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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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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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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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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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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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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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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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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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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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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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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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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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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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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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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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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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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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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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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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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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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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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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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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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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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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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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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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