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1798号
原告:上海莫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莫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莫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莫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莫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财产保全费1736元,共计3765元,由原告上海莫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