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269号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苏州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苏州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苏州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