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6360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杜某乙,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金某、杜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