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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与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375号 原告:陈某,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某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公司员工。 被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有限公司、某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