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2民初33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原告:***,女,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松原市长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辛树全。
被告: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松原市长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