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松原市长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2民初33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原告:***,女,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