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1272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日升南区12-2-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华甸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丽。
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2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白山村一组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舒兰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鑫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