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艺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滨河北路6号院10号楼0304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684760624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赵村,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4056913175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辉煌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金融大道香榭里街2栋1单元09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20052130253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艺昊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辉煌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宝鸡辉煌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034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