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白县越仑实业有限公司、保全人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24号 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越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白县越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白县越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22409.58元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322409.58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为二年,查封不动产为三年。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太白县越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拐里村土地两处,证号:陕(2017)太白县不产权第0000120号,面积4000㎡,陕(2017)太白县不产权第0000121号,面积11955㎡。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24号案件,于2023年9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