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31民初35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被告: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邓林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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