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1203号
原告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GTM550。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00元,减半收取2535.00元由原告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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