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4076号 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安新区雄县。 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