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4076号
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安新区雄县。
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某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