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7102执3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海峡如意城半岛别墅一期2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6035330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635424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陕7102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734075.91元及其余逾期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9741元。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闽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710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