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3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7.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