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3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7.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