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3804号 原告: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澄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