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3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澄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澄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上诉人某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