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1191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街道办事处粑粑坳工业区(白云南路9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新春村河畔铭居地块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价值67994.4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04月01日作出(2022)黔0123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7994.40元的财产。执行案号为(2022)黔0123执保348号,保全情况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贵州贵阳分行修文支行营业室(筹)2402××××7227账户银行存款额度67994.40元(实际控制金额12358.42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04月08日至2023年04月07日。
2022年05月05日申请人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2)黔0123执保348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