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1191号之一 原告: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街道办事处粑粑坳工业区(白云南路9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新春村河畔铭居地块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文金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0元,保全申请费700.00元,共计1450.00元,由原告贵州智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