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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生源电器线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81民初4603号之一
申请人滕州市生源电器线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益康大道7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望荆街12-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46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滕州市生源电器线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滕州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滕州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善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滕州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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