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851号
原告:临清市鼎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拓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临清市鼎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拓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鼎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济临清市鼎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